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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执行注射死刑的贪官大贪官被执行注射死刑过程深港在线

发布时间:2020-03-05 15:32:36 阅读: 来源:酶制剂厂家

被执行注射死刑的贪官:大贪官被执行注射死刑过程 胡长清、成克杰、王怀忠、郑筱萸,这四个大贪官中,只有胡长清是被枪决执行的死刑。据称,当年判处胡长清死刑后,他要求注射执行死刑,但司法机关考虑到这是第一个被处死的高官,南昌市中级法院又没有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,故没有同意胡长清的临终要求。

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《刑法》,该法第45条规定死刑执行的唯一方法是枪决。

死刑执行方法,属于程序方面的规定,因此,1996年修改《刑事诉讼法》时,将死刑执行方法规定在第212条,该条第2款规定: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。

1998年6月29日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345条规定,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;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,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执行,具体程序,依照有关规定;采用枪决、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,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

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及司法解释规定,死刑执行方法除了枪决和注射外,还包括其他的执行方法,但是在司法实践中,目前只使用过枪杀、注射两种方法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将注射执行规定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,这顺应了历史潮流,也体现了人道主义和社会文明的进步。

但是,死刑执行方法由唯一性变为多样性,却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。

同是死刑犯,有的被用残酷方法结束生命,有的被用文明方法结束生命;在同一个国家,有的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,有的法院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;在同一个法院,有的死刑犯被注射执行死刑,有的死刑犯被枪决执行死刑,这能体现行刑方式的平等吗?

枪决与注射相比,前者残忍,射击头部,脑浆四溅;后者文明,死有全尸,如正常死亡;前者痛苦,后者安祥。死刑执行方法的不同,死刑犯家属内心感受也不一样。

目前,能享受注射执行死刑的被告人,除了因毒品犯罪被处死的外,更多的是经济犯罪死刑犯。这些死刑犯中,往往只有大贪官才能享用这种待遇,这难道不是在关照大贪官吗?

死刑不仅仅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,还包括了羞辱、报复等含义。在中国的古代,死刑方法多种多样,有些是一种很残忍、很折磨人的酷刑,如凌迟、斩首、绞、赐死、弃市、车裂、脯、戮、炮格、磔(音折)、烹、焚、枭首等。

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,到1905年时,清王朝正式废除了凌迟、枭首、戮尸之类的残忍方法,只保留了绞刑。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《刑法》将枪决规定为执行死刑的唯一的法定方法。新中国成立后,至到1996年修改《刑事诉讼法》前,法定的执行死刑方法,也只有枪决一种。

我认为,1996年修改《刑事诉讼法》将注射作为一种执行死刑的方法,这是社会文明和法制的进步,但是两种以上执行死刑方法的并存,却是历史的倒退。

注射执行死刑方法,更能体现人道主义和社会文明,因此,其最终将取代枪决方法。

我以为,如对死刑执行方法要保留多样性,那么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,死刑犯就有权从规定的执行方法中,选择结束生命方式。

据司法部门称,注射成本比枪决成本大,技术要求高。因此,注射执行方法还不能推广,不能让死刑犯个个享用。将无法推广使用的死刑执行方法规定在刑事法律里,让司法机关作选择性使用,不知该如何来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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